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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毅本周宏观新闻摘要(2018年11月23日)

时间:2018-11-23作者:


 

1、中国明年将放宽外资控股保险公司

新浪援引外媒报道,知情人士称,中国明年初将开始接受外国保险公司控股在华合资公司的申请,甚至正考虑比此前预期的更早准许外资在华成立独资保险公司。消息人士称,监管机构预计最早将于明年一季度公布正式指导方针,并将在此后不久开始接受外国保险公司的申请。知情人士表示,监管部门目前正考虑推进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全面控制其在岸合资企业的三年时间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BIRC)目前正在审查其在最近结束的行业磋商过程中收到的反馈意见。

中国已制定了开放金融业的议程,并已于今年采取措施,放宽外资在证券投资领域的所有权。北京方面去年11月表示,首先将把外资在合资保险公司的持股上限从50%提高到51%,并承诺在三年内完全取消这一限制。

 

2、并购重组又有四条利好!证监会刚发文(解读)

1116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修订)》,简化并购重组预案披露要求,方便并购双方展开交易对话。

1、聚焦核心要素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其一是聚焦主要交易对方和交易标的核心要素的披露。不再要求披露交易对方业务发展状况、主要财务指标和下属企业名目;对海外并购、招拍挂等交易允许简化或暂缓披露相关情况。

特别指出,交易标的属于境外资产或者通过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方式购买的,如确实无法披露对方基本情况和财务数据,均应说明原因和影响。

2、预估值不再强制披露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其二是在已明确交易标的的前提下,不再强制要求披露标的预估值或拟定价,便于交易各方更充分地谈判博弈。

修订后的版本特别指出,“未披露预估值及拟定价的,应当说明原因及影响。”同时,对于交易方案涉及募集配套资金的,仅要“简要”相关信息。

3、增加中介机构核查弹性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其三是增加了中介机构核查的弹性,允许中介机构结合尽职调查的实际进展披露核查意见。

对于“相关证券机构服务对重组预案已披露内容发表的核查意见”,修订后的版本不强制一同披露。如果披露时仍未完成尽调,要求上市公司进行特别提示和风险揭示。

4、简化披露事项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其四是在充分披露相关风险的前提下,不再要求披露权属瑕疵、立项环保等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对公司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预计影响,相关主体买卖股票自查情况。

 

3、发改委近日发布了《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通知称,支持外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业务,允许外资依法依规投资入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421日晚间,沪深交易所发布了《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引》),减少重组停牌情形,缩短重组停牌期限,要求停牌期限届满披露预案,明确停牌申请的时间窗口及披露要求。

其中明确了仅发行股份重组可停牌且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筹划控制权变更、要约收购等停牌时间不超过5个交易日,例外事项的停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5个交易日——这些时间上的缩短变化最引关注。

具体来看,有十大关键点:

1、为兼顾重大资产重组的锁价需求和投资者的交易权利,仅允许以股份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重组申请停牌,且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公司披露预案或者草案后,交易所审核及公司回复期间,原则上也不再停牌。

2、上市公司应当在停牌期限届满前披露重组预案并申请复牌,未能按期披露重组预案的,应当终止筹划重组并申请复牌。

3、上市公司筹划重组申请停牌的,应当在停牌时即披露交易标的、交易方式及对手方。拟申请停牌的,应当在首次披露有关事项时立即申请停牌;上市公司在不停牌的情况下筹划涉及发行股份的重组的,在披露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前不得披露与本次重组有关的信息。

4、对于确有必要停牌的事项,留有一定空间。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事项的停复牌时间另有要求的,公司可以申请继续停牌,但连续停牌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5个交易日。涉及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国家军工秘密等事项,对停复牌时间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5、上市公司筹划控制权变更、要约收购、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其他重大事项,确需停牌的,可以申请停牌不超过2个交易日,确有必要的,可以延期至5个交易日。

6、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确需停牌的,可申请停牌不超过2个交易日,确有必要的,可以延期至5个交易日。

7、上市公司风险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严重影响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为有必要的,上市公司可以申请停牌。

8、上市公司的其他事项如筹划非公开发行、签订重大合同等,都不得申请停牌。

9、上市公司董事长签署停复牌相关申请材料,承担主要决策责任;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应当充分讨论、审慎决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交易对方,作为筹划事项的主要参与方,应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保密和信息披露工作;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客观公正的发表各项意见。

10、发现停牌相关主体有滥用停牌、拖延复牌、违反勤勉义务、信息披露违规的,将从严监管,严肃追责,对滥用停牌、无故拖延复牌、期满拒不复牌等采取现场检查、强制复牌等措施,对股票累积停牌时间较长或频繁停牌的公司,交易所可在官网公开揭示相关情况,强化市场约束。